臺北縣立丹鳳高中圖書賠償辦法
壹、為維護本館書刊之完整,避免無謂毀損,以提高書刊之效用,特訂定本辦法。
貳、凡借閱本館書刊,如有遺失、撕毀、評註、缺頁、污損等經查屬實者,應自動向本館申請辦理賠償手續。
参、遺失或毀損之書刊,如能自行購買者,由讀者自購版本相同之新書賠償。
肆、若能證明所遺失之圖書在市面上確實無法購得,得經圖書館主任核准後,以性質最相近、版本最新、頁數相近、價值相等之最新圖書抵償之。
伍、凡經三次催繳仍逾期未還者,視同遺失處置。
陸、學生未遵照本辦法規定償還者,除通知 學務處按校規處理外,並通知家長負責賠償。
柒、賠償書刊應依下列之規定向館員辦理賠償手續:
一、如係自行購買書刊賠償時,應將所購之書刊連同學生證,逕向館員辦理註記手續。
二、借書者自向本館聲明掛失之日起,一週內將賠償之書送交本館結清手續。
捌、本辦法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